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50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崔玲琦許映鈞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35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政事務所)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92年度訴字第2350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146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收受本裁定繕本翌日起拾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92年度訴字第2350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5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