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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 官 陳 鴻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