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一號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一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