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八號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