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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64號

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屏夏王偉光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864號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6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