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將其收押,又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自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