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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屏夏陳鴻清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將其收押,又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自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戴 嘉 清

書記官 許 千 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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