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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六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六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一五五七、二一五五八、二二七0二、二三一八0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四、

一五0二、三一四一、三五七三、四00三號〕及移請併辦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七六、一一四八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六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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