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一五五七、二一五五八、二二七0二、二三一八0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四、
一五0二、三一四一、三五七三、四00三號〕及移請併辦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七六、一一四八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