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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戴嘉清林晏鵬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95年7 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戶政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