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95年7 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戶政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