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