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4年1 月20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