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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