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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恒寬許必奇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恒 寬

                    法 官 許 必 奇

                    法 官 吳 佳 穎

                    書記官 王 春 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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