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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75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戴嘉清林晏鵬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7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75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