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75號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