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板檢博儉九十三毒偵字第四二五九號函移送併案審理,而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 明 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板檢博儉九十三毒偵字第四二五九號函移送併案審理,而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 明 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