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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86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鈦任陳福來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08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林于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鈦  任

                 法 官 陳  福  來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86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