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 月18日訊問後將其收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行將屆滿,本院於94年9 月8 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所涉前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94年8 月23日以94年度易字第3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被告並已提起上訴,是為確保日後上訴審理及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特為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