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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77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更正被告甲○○之前科為「甲○○前因煙毒、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93年1 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75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