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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3 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貴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6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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