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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0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林貴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