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並於裁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經本院訊問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因連續犯下十六件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基於預防性羈押及保全執行之考量,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