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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2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必奇鄧雅心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72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4年3 月9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 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2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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