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72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4年3 月9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 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