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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1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 月18日訊問後將其收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行將屆滿,本院於94年9 月8 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所涉前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94年8 月23日以94年度易字第3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被告並已提起上訴,是為確保日後上訴審理及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特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陳慧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19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