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7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314號、第5698號、第6669號),暨同署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756 號、第5697號、第9513號、第115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於訊問被告後,以被告連續犯竊盜罪案件多次,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 月20日諭知將被告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因本件被告連續涉犯上開竊盜罪多次,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項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因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