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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坤地李麗珠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77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314號、第5698號、第6669號),暨同署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756 號、第5697號、第9513號、第115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於訊問被告後,以被告連續犯竊盜罪案件多次,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 月20日諭知將被告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因本件被告連續涉犯上開竊盜罪多次,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項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因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7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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