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毒偵字第 33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前分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甫於民國90 年 11 月 22 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 條規定加重處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454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