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7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更正被告甲○○之前科為「甲○○前因煙毒、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93年1 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