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94年度執字第2122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 怡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