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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8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江澤王綽光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6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並於裁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經本院訊問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因連續犯下十六件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基於預防性羈押及保全執行之考量,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絲鈺雲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