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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後,因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前開所犯案件,業經本院於94年2 月17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在卷,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如能覓保確保到庭,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尚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若美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6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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