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2月26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2月26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