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本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訂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甲○○以被告乙○○有誣告罪嫌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4年6 月9 日收件,此有該署收文戳記附卷可稽,惟該刑事案件迄今仍未繫屬於本院。是以,本件刑事告訴案件尚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無在本院有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據以提起,其訴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至原告之訴遭本院程序判決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後,因已有刑事訴訟之存在,原告依法仍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並不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法?官 陳鴻清????????? 法 官 王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