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7 日

原告
甲○○
被告
乙○○

本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訂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甲○○以被告乙○○有誣告罪嫌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4年6 月9 日收件,此有該署收文戳記附卷可稽,惟該刑事案件迄今仍未繫屬於本院。是以,本件刑事告訴案件尚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無在本院有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據以提起,其訴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至原告之訴遭本院程序判決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後,因已有刑事訴訟之存在,原告依法仍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並不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法?官 陳鴻清?????????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屏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訟,此有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