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347號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6 月2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