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4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恐嚇取財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甲○○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20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勒戒處分,而於96年12月18日發交臺灣桃園看守所設勒戒處所執行,有該署96年度毒偵字第4044號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甲○○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被告之羈押應自96年12月18日起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