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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67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46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恐嚇取財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甲○○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20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勒戒處分,而於96年12月18日發交臺灣桃園看守所設勒戒處所執行,有該署96年度毒偵字第4044號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甲○○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被告之羈押應自96年12月18日起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6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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