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經於民國96年8 月29日裁定將其羈押,又自96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自97年1 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