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和 解 筆 錄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簡附民字第1 號就本院94年簡字第482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刑事刑十一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甲○○被 告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伍 萬元,自民國95年1 月30日起,每月30日清償新臺幣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應於比利時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時(於95年1月30日前),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被告公開向原告道歉及切結不再對管理員為辱罵或類似行為,製成決議公布於公佈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度簡字字第4827號乙○○案件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一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