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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2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82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含署名肆枚、指印貳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有關偽造「甲○○」署名之處所及偽造之種類、數量應補正為詳如附表所示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偽造署名之處所        │偽造之種類、數量      │
├──┼───────────┼───────────┤
│一、│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偽造「甲○○」署名一枚│
│    │錄                    │及指印一枚。          │
├──┼───────────┼───────────┤
│二、│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第三│偽造「甲○○」之署名二│
│    │組調查筆錄            │枚及指印四枚(聲請書誤│
│    │                      │載為二枚)。          │
├──┼───────────┼───────────┤
│三、│標示身分為甲○○之指紋│偽造「甲○○」指印共十│
│    │卡                    │九枚。                │
├──┼───────────┼───────────┤
│四、│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偵辦│偽造「甲○○」署名一枚│
│    │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及指印一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2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