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3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