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毒偵字第3996號、92年度核退偵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 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5年4 月7 日訊問被告後,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自95年4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再經本院於95年6 月5 日訊問被告後,猶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罪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依簡式審判程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在案,犯行重大,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