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2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李克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6 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5年9 月6 日裁定羈押,並於95年12月4 日裁定自95年12月6 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95年12月4 日裁定自96年2 月6 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嗣因檢察官借提被告入監服刑,並於96年3 月1 日停止羈押後,再於96年4 月19日再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96年5 月4 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