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搶奪罪及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另案通緝,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其已有多次搶奪、竊盜前科,復於同日上午連續竊盜三起、搶奪二起,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搶奪罪、攜帶兇器竊盜罪之虞,均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5年3 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 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