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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91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幼妃鄭燕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9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搶奪等案件,於民國95年6 月9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5年9 月29日、同年11月22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結果書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9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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