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搶奪等案件,於民國95年6 月9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5年9 月29日、同年11月22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結果書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