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號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同額現金後,業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