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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574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57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5年9 月7 日所為北監蘆裁字第裁46-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所有FCY-833 號機車上懸掛之FCY-833 號牌乙面,其號牌上「FCY-833 」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均經磨損多處,仍由異議人之兄楊典益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3 日1 7 時13分許,騎用上開機車行經台北市○○○路與中華路口處時,遭警攔檢查悉上情舉發乙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機車於上開時地遭警攔停時之照片乙紙,在卷可稽,且揆諸上開照片可知,上開機車上懸掛之上開號牌乙面,其「FCY-833 」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全部,均遭多處磨損後而嚴重掉漆,在客觀上已使上開號牌處於不能辨認之狀態,至為顯然。雖異議人辯稱上開號牌係因時間已久,自然褪色云云,惟上開號牌上只有「FCY-833 」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全部,有多處嚴重掉漆,不僅上開號牌上另有「台灣省」三字,均未見任何因「時間久遠,致自然褪色」之情形,且上開號牌上「FCY-833 」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全部,均係呈「全面且深淺不一」之掉漆情形,亦與一般號牌因使用時間久遠,縱認有油漆剝落時,亦係某特定位置之整片油漆脫落,並因之漏出該脫落處白鐵在外之情形不符,是上開號牌上「FCY-833 」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全部,有多處嚴重掉漆之情形,顯係遭人刻意磨損後所造成全面且深淺不一掉漆之結果,而非因「時間已久,自然褪色」所致,至為灼然。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 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下同)3 千元之罰鍰,揆諸上述,應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為灼然。茲本件異議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上開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而空言指摘云云,揆諸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57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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