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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海祥汪怡君朱敏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347號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6 月2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朱敏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4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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