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復於不到二週之時間連續竊盜四起,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 月6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5年3 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 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