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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復於不到二週之時間連續竊盜四起,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 月6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5年3 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 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