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18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81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板橋市○○市○○路2 段411 號」應更正為:「中和市○○路○ 段441 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但尚未全額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18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