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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徐蘭萍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和 解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簡附民字第1 號就本院94年簡字第482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刑事刑十一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甲○○被 告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伍 萬元,自民國95年1 月30日起,每月30日清償新臺幣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應於比利時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時(於95年1月30日前),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被告公開向原告道歉及切結不再對管理員為辱罵或類似行為,製成決議公布於公佈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度簡字字第4827號乙○○案件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一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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