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清真前犯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 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93條第2 項、修正前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