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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許必奇陳明偉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2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號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同額現金後,業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2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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