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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毒偵字第3996號、92年度核退偵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 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5年4 月7 日訊問被告後,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自95年4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再經本院於95年6 月5 日訊問被告後,猶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罪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依簡式審判程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在案,犯行重大,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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