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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0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仕楓林鈺琅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20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李克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6 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5年9 月6 日裁定羈押,並於95年12月4 日裁定自95年12月6 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95年12月4 日裁定自96年2 月6 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嗣因檢察官借提被告入監服刑,並於96年3 月1 日停止羈押後,再於96年4 月19日再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96年5 月4 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0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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